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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运输协会),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Air Transport Asscoiation,简称:HA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指导下由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首都航空三亚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海南营业部、深圳航空海口营业部、海南蓝海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香港航空海口代表处等三十多家航空运输企业倡议并共同响应发起,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规定,经海南省民政部门备案正式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循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令、法规;坚持自我约束,携手发展的原则,在政府航空运输企业间发挥参谋、桥梁和咨询作用,维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航空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核准登记协会章程,照章行事。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83号中国民航办公楼七楼702、7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民航和航空运输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组织航空运输企业重要课题的研究和咨询,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
(二)开展航空运输业的宣传教育,协助民航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相关资格认证、培训及年审工作;
(三)协助民航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道德规范;
(四)收集和编印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的信息和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制航空运输企业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有关法规,制度和文献资料的编纂,汇审工作;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加强海峡两岸民航界的联系和交流;
 (七)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单位及航空理论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提供知识、经验、学术交流平台;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九)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在飞机引进、市场准入、基地设置等资源配置方面,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等;
(十一)完成民航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根据航空运输业的特点,协会发展从事相关航空运输企业单位或人员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正当经营过程中有权向航空运输协会提出要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协会的业务建设。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产生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团体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团体的一般变更;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增补或撤销理事、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二0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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