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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行为专项规范公约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销售行为的专项规范公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规范海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市场促销行为,维护航空公司、海南代理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航空公司和海南代理人的提议,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航空公司、海南代理人共同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为消费者提供航空客运销售代理服务、自愿同意遵守本公约的海南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为消费者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自愿遵守本公约的航空公司。

第三条  海南代理人须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销售代理企业机票促销行为规范》等国家相关民航政策法规。

第四条  海南省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销售活动中的代理费返佣规定:

1.      对于仅有基础代理费而没有后返奖励的航线,代理人在销售中的返佣额度不得超过航空公司的基础代理费政策。

2.      对于除基础代理费外还有后返奖励的航线,代理人在销售中的返佣额度也不得超过航空公司的基础代理费。

第五条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如接到代理人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的举报,将会同相关航空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1.      所谓相关航空公司是指代理人涉嫌违规销售的航线所属的航空公司。

2.      调查取证的方法为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与相关航空公司共同完成一个出票流程,由相关航空公司确定是哪家代理人违规出票。

第六条  在经过本公约第五条所规定之事项后,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与相关航空公司对涉嫌违规的代理人的销售行为是否违反了本公约做出说明。涉嫌违规的代理人可以提出申辩。

第七条  在经过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之事项后,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与相关航空公司做出是否违规的最终裁定。

第八条  根据最终裁定,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规定事项的代理人将受到相关航空公司的制裁。

1.      制裁方式有通报警告和取消当月后返奖励二种;

2.      第一次违规,给予通报警告;

3.      第二次违规,给予取消当月所有后返奖励;

4.      第三次违规,给予取消当季度所有后返奖励。

第九条  经相关航空公司确认,在海南市场出现的违规销售政策是非海南本地的代理人,由航空公司会同违规代理人所在地的分公司或营业部对违规代理人进行制裁。制裁标准参照本公约执行。

代理人协会负责通知所有海南地区代理人停止向该平台供货,包括海南始发的所有航空公司政策,共同要求平台屏蔽异地代理人下放海南始发航线政策,否则将一直停止供货。违规供货的代理商按照第八条进行裁决和处理。

第十条  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有权对相关航空公司制裁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若其它遵守本公约的代理人对相关航空公司制裁违规代理人的执行情况不满意,可告知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第十二条  在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与航空公司就制裁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交涉后,相关航空公司仍不愿按公约规定执行制裁时,由遵守本公约的航空公司和海南代理人共同抵制该航空公司相关航线,具体抵制办法由遵守本公约的航空公司和海南省民航运输销售代理协会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代理企业均有权对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及代理企业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本公约及附件由海南省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并上报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一、航空公司在平台的直销价格及返拥手续费不得高于代理企业基础代理费。

二、航空公司不得与没有取得中国航协认可代理资质的单位签定销售协议。

三、若航空公司违反附件第二条,将由民航海南监督管理局给予处罚。

 

                                   00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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