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销售代理企业:
自《<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关于互联网销售活动的补充规定》公布实施以来,互联网销售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仍存在部分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到中国航协进行互联网销售活动备案及利用互联网销售操作不规范,为无中国航协资质的“黑代”及非法B2B机票分销平台提供民航计算机系统数据接入端口、使其利用该端口数据在互联网进行诈骗等情况,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了销售代理市场秩序。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销售代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规代理人的利益,打击不法代理人私设平台等违规操作行为,中国航协近期将联合有关单位对利用互联网销售的代理企业进行检查、整治。现要求如下:
1、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
2、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并接受中国航协的监督管理及遵守中国航协销售代理人(工作)委员会的自律公约。
3、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应当保证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可靠。
4、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投诉信息及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管理工作,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所代理航空公司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旅客、托运人与乘机或货物运输相关的所有事宜。
6、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利用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7、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销售代理企业不得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篡改其他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企业的网站主页、数据库,损害其他开展互联网销售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8、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未取得中国航协颁发《资格认可证书》的任何企业、单位、个人转让或变相转让所获得的认可资格,使其获得直接或间接从事销售代理行为或活动的便利。
9、销售代理企业不得非法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10、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目的向任何企业、单位、个人转让、转接或提供民航计算机系统数据接入端口。
11、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利用互联网销售的代理人,请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到所属地区代表处备案。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中国航协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2、未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但从事互联网销售的企业,请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申请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手续,并到所属地区代表处备案。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中国航协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航协将通报有关单位,并有权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