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客货销售代理市场的意见》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客货销售代理市场的意见》和《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民航行业管理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航、税务、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五条 经营者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应取得的相关许可。
第六条 经营航空客运销售代理活动的经营场所应标明名称,在醒目处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七条 经营者在销售客票时,应向消费者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同时将客票价格、使用条件、退改签规定、服务内容等相关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客票代售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利用价格手段等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客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销售客票时一律实行明折明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加价销售客票或违规收取退改签费用;
(三)暗扣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向已购买客票的消费者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并告知《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及凭证上的金额应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一致。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使用合法的《行程单》以及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不得虚开、伪造、倒卖、转让、转借《行程单》;应依法上交作废的《行程单》,不得用虚假《行程单》夹杂在正常废票中予以填补。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消费者已购买客票的相关费用、退改签标准、使用条件以及服务内容等约定项目。
第十五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消费者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三亚安全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的自律管理工作;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主体《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或本办法的经营者,提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市国家税务局对跨规定的区域使用《行程单》,以及伪造、变造、虚开《行程单》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直接受理消费者举报的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对民航部门提请的《行程单》有关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地方税务局检查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税务登记情况、规范税务使用行为、查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物价部门督促规范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实行明码标价、明折明扣。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交易接受其高价等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操纵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价格、价格歧视、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整治;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消费者信息、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利用优势地位隐瞒客票及有关服务的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的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对伪造、擅自制造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行程单》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时受理查办其他部门移送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有关刑事案件;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或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再通知其他部门到现场处理。各区政府负责对投诉举报的调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由民航、税务、物价、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市场经营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约谈经营者,并及时通报民用航空运输协会。对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不力的情况,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原文公告:http://www.sany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823240-4/4/201511/178283.html